这段内容讨论了原则上的犯罪和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两种情况下的应对原则。原则上的犯罪是指在案件证据中存在疑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因此应当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而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则应当坚持从无疑罪的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对于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情况,应当在量刑时对被告人进行处理。简言之,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根据案情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确保公正审判。
原则上的犯罪是指在案件证据中存在疑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因此应当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从无疑罪的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应当在量刑时对被告人进行处理。
案件证据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案件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充分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并予以审查、核实。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结语: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充分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并予以审查、核实。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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