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有哪些规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的行为。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
(四)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
(五)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六)扰乱丈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七)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的行为。
(八)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的行为。
(九)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十)寻衅滋事的行为。
(十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的行为。
(十二)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十三)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具有的特征
(一)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学习、工作、科研等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稳定的合法的社会状态。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产秩序、经营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医疗卫生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的活动秩序、公共交通秩序、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等。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各种行为。
(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单位不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而故意为之。
三、扰乱公共秩序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规定的一类犯罪,其下有40个具体的罪名。故意或过失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违反秩序管理法规,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符合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的,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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