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肇事逃逸的事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之际,通常情况下车辆无法被予以释放。
原因在于此时车辆已成为重要的物证之一,或是与案件的深入调查以及责任界定有着紧密联系。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明文规定:若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刑事犯罪,并依照法律规定应予吊销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的,则应在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有罪判决之后,由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流程严格执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操作;
同时,若存在逃逸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亦应依法做出终身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然而,若经调查发现,涉案车辆对于案件的处理已无关键性影响,或者车主能够提供充分的担保,那么在特定情况下,车辆或许可以获得释放,但这仍需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权衡与判断。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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