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依照《法令》规则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许停止劳动联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规范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的基准规范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能够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状况,在基准规范基础上上下起浮不超越20%断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规范,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员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规范的基础上增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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