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被判刑后,并没有特殊的规定,只要生活能正常自理,就会送到监狱,具体由本省监狱管理局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肢体残疾的人犯罪与正常人负同样的刑事责任,不构成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理由。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对精神病人、聋哑人与盲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部等五部门制定的《残疾人就业“九五”实施方案》(〔1996〕残联办字第25号),落实1996年召开的全国残疾人就业专题会上提出的工作目标,做好“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劳动部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研究决定,根据国家关于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方针,“九五”期间安置60万城镇残疾人就业。为此,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的整体规划。各级劳动部门要与残联密切配合,全面落实“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任务,制定本地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度计划,并做好残疾人就业统计工作。
二、各地残联要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尽快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并将其作为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其特殊职能,承担推动和组织实施各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服务工作。
三、各地劳动部门要与残联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指导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促进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1996年出台本地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方案》,1997年完成试点工作,1998年至2000年在全国普遍推开。在那些经济尚不发达,失业人员较多,工作开展确有困难,暂不具备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一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另一方面继续做好多渠道、多形式地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四、要支持福利企业,在国家政策扶持下,使福利企业成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方式,继续发挥其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优势。
五、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帮助个体开业的残疾人选择项目,安排技术培训,并在申办营业执照、确定经营场地、筹集资金等方面落实优惠政策,形成“国家大力扶助,个人自主就业”的新机制。
六、要加大残疾人就业培训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劳动部门的培训机构,积极开展残疾人的就业训练和职业培训,逐步将残疾人的就业训练和职业培训纳入劳动部门的培训计划之中,形成就业培训、职业指导、技能鉴定一体化的培训制度。同时,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组织残疾人进行就业培训。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加大资金的投入,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的50%以上用于残疾人就业培训,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七、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各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与劳动部门就业信息服务网络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的软件,互通信息,全面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各地劳动部门要在联网过程中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八、各级劳动部门、残联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就业重要性的认识,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人自谋职业工作的开展,全面完成“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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