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能力与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要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依据,而实务中常常对受害人作伤残鉴定,作劳动能力鉴定的几乎没有,如何根据伤残确定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目前无确切统一的规定,但工伤评残情形中有一规定可参照适
丧失劳动能力与伤残等级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要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依据,而实务中常常对受害人作伤残鉴定,作劳动能力鉴定的几乎没有,如何根据伤残确定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目前无确切统一的规定,但工伤评残情形中有一规定可参照适用,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上述规定中在工伤评残情形下适用,工伤评残和道路交通事故评残的机构不是完全统一,在目前对此无明确规定前提下,只可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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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什么鉴定?
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工伤鉴定的标准: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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