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临近工厂噪音粉尘大,赵-先生不堪忍受污染将某煤炭经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停止污染侵害、赔偿损失3万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赵-先生称,煤炭经营公司建于1988年,坐落在房山区某村,1991年该厂扩建,对周围的住户造成噪音、粉尘污染,特别是煤炭经营公司将原来运煤的直路改为弯路横穿居民区后,居民通行的道路变窄,污染加剧。近几年他多次找到环保局及有关单位解决,均无结果。因此他无可奈何之下将某煤炭经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工厂停止污染侵害、赔偿损失费3万元。
煤炭经营公司辩称,公司经过几次修整,使当地的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善,又改善了部分道路。在区环保局下达了限期治理的通知,他们治理后向环保局作了汇报,市环保监测中心已出了监测报告,均认为环境符合标准。因此不同意赵-先生的意见。
法院审理后判决煤炭经营公司给付赵-先生经济补偿费2500元。
点评:
审案法官表示,该煤炭经营公司虽进行一系列洒水、降低车速、减少筛选等整改措施,但厂界北侧邻近马路,路面扬尘较大,对北厂界的监测点有一定影响。煤炭经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运输、加工原煤,产生扬尘、噪音也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但经有关部门监测,影响程度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赵-先生以煤炭公司长期污染其所居住的环境,给其人身、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审理中,考虑邻里关系及周围环境的改造,法院判决煤炭经营公司给付赵-先生经济补偿费2500元。
相关法律知识:
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权利的损害,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的要件包括:1、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环境污染从污染源来看,包括废水污染、废气污染、废渣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等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多种多
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权利的损害,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的要件包括:
1、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环境污染从污染源来看,包括废水污染、废气污染、废渣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等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多种多样。
2、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
在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中,受害人只能为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只能成为环境污染侵害财产权受害人。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一般是对其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如因环境污染而滋生疾病,甚至丧失生命。环境污染对身体健康的损害具有潜伏性,往往是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之后,损害才明显地表现出来。另外,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权损害也具有广泛性。在实践中,一般是多个受损害的公民共同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他人人身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人身权损害是因环境污染行为使人的生命和身体受到的损害,也即生命被剥夺或受到威胁,或者人的生理机能受到损害。如果他人人身权的损害是由于其他原因,例如暴力伤害行为引起的,则不属于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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