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双方说明是借贷关系就属于借贷行为。
(一)信用卡是持卡人通过与发卡行签订领用合约,由发卡行发给持卡人在一定信用额度内进行透支消费、取现、转账结算的一种金融支付工具。信用卡持卡人和发卡行之间成立以融资借贷为目的,以领用合约为载体的合同关系。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往往还涉及特约商户。信用卡纠纷一般是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发卡行、持卡人、特约商户之间因信用卡使用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纠纷。如逾期还款、伪卡交易、盗刷交易、支付结算等引发的纠纷,纠纷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发卡银行。故此类纠纷不符合信用卡纠纷的构成要件。
(二)借用合同是出借人把出借物的占有、使用权定期或不定期转移给借用人使用的一种合同。借用合同除了无偿性外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即标的物是不可消耗物、特定物。借用的目的在于使用该标的物本身,即借用物的使用价值,使用后要原物返还出借人。借款合同的对象是货币,目的在于融资。此类纠纷中借用人借用信用卡的目的不是使用信用卡本身,而是要用信用卡进行融资。故此类纠纷不符合借用合同纠纷的构成要件。
(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目的在于资金融通。信用卡具有透支消费、信用贷款、取现等融资功能。此类纠纷中出借人将信用卡出借给借用人,让借用人可以通过信用卡进行融资消费或者取现,出借人在借用人透支消费或者取现的范围内对发卡行负有债务,具有融通资金的目的,双方具有民间借贷的性质,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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