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
2010年5月下旬,天津市武清区人郭浩(化名)一处180平方米的房屋因处于一开发项目的拆迁范围,在与拆迁方协商拆迁补偿事项久谈不绝时遭到非法强拆。房屋既已不保,超低补偿对于其未来的生计而言又是彻彻底底的杯水车薪,不甘向如此拆迁命运低头的郭浩遂于同年同月底委托李海霞律师与张志同律师作为其维权同盟。于是,一条追求正义的道路从10年的夏之初蜿蜒至11年的春之末,一个属于郭浩与李、张二律师的维权故事华丽结尾。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阶:陨落篇——来自律师的建议
鉴于郭浩的房屋被非法强拆这一无奈现实,较之追究有关行为人法律责任,如何能使郭浩安身立命这一问题来得更加迫切。凭借对拆迁法律知识的烂熟于心与办案技巧的运筹帷幄,李海霞律师与张志同律师在对满怀失家之痛的郭浩进行安抚之外,还支了巧妙一招——在废墟上重建小屋,以在取得理想维权效果之前不必风餐露宿。二律师对郭浩解释道:虽然家不复家,但造成这个结果的乃是非法行为,并不因此而消灭郭浩对地的使用权。
2010年6月11日,郭浩就在自家废墟上开工,准备建一幢长宽各3米的简易砖瓦结构小屋,并小有所成。然而,就在翌日,一度濒临绝望的郭浩再次遇到河塞冰川,山雪满天的窘境——武清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行人带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直奔郭浩再建现场,以郭浩在建房屋未经审批许可为由责令郭浩立即拆除。更让郭浩匪夷所思、悍然无助的是,武清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竟然立即现场拆除了其在建建筑
办案第二阶:起诉篇——来自法院的阻挠
2010年6月中旬,李海霞律师与张志同律师唱响了诉的主题曲,一纸诉状将武清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告上武清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被告席,请求确认被告在6月12日所为强拆行为违法。
在这一亡羊补牢式的起诉中,李、张二律师言明被诉行政行为四处违法点:①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原告郭浩只是在原址上修复房屋,不是新建或者翻盖,不涉及违法事由;②被告无职权作出被诉行政行为;③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2010年3月1日就已废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显然依据无效;④被告为被诉行政行为时未履行《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构成程序违法。
《诗经·大雅·抑》有云:诲尔谆谆,听我藐藐。李海霞律师与张志同律师的这一诉也落入这一境地。武清区人民法院在同年6月下旬作出《行政裁定书》,对原告方言之凿凿的诉由视若无睹,以起诉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对于缺乏公理的裁定,郭浩一方毫不犹豫地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消了武清区法院的一审裁定,并将案件发回武清区法院重审。面对上级法院的裁判结果,见势已经无法抽身于民告官诉讼的武清区法院只好硬着头皮开庭。
时间的车轮依旧飞速碾过凡尘,宛若惊鸿一般。2010的金九银十很快走向尾声,就在这时,武清区人民法院通知郭浩一方开庭。转眼就到了开庭日期,郭浩与李、张二位律师如期而至法院,一百多名同项目拆迁户也不约而同地来到法院旁听,却不料见证了一个武清区人民法院主宰的荒唐审理闹剧: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法官临时将开庭地点更改成一个连国徽都没有的狭小办公室,并以空间不足将旁听观众拒之门外。
法院方试图秘密不公平审理的司马昭之心被李海霞律师与张志同律师一眼识破,当场向法官提交了两份申请——《公开审理案件申请》与《回避申请书》。后,合议庭中止了审理,称要向上级请示。2010年11月下旬,请示结果大快人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蓟县人民法院审理郭浩诉武清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案。
办案第三阶:胜诉篇——彰显正义的判决
2011年3月伊始,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方代理人就起诉之初主张的事实认定错误、越权行政、行为依据无效、行为程序违法四项做了步步深入、层层逼近的论证。而被告武清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答辩和辩论则相形见拙,称其将依据写成《天津市城市规划法》只是笔误,而原告违法建设是其自拆的结果。
强拆合法性的欠缺终究还是拆迁人难以逾越的屏障!2011年3月底,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认定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将依据写成《天津市城市规划法》只是笔误,而原告违法建设是其自拆的结果,也不能证明其具备行使强拆权的资格,因此属于违法行政。
【律师说法】
正义是法的先导,而法则是正义的形式。再进一步从权力结构的层面来说,法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分支,这三个分支分别担起了创造正义前提、推进正义分配、匡扶失衡正义的使命。不难发现,司法正义是正义的核心内容,社会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司法正义能否把好最后一关。
在原拆迁条例有效的十年时间里面,多数地方政府都冲在开发商前面充当拆迁马达,从而形形色色的政府违法行为屡见不鲜。本案涉及的官民纠纷就是一个个案的表现形式。郭浩在房屋遭到非法拆除后没有栖身之地,只能简单地修复房屋,让生活得以为续。然而,这时候就跳出来一个政府部门不经法定程序再次拆掉房屋,拆掉郭浩的生存梦。在这种政府主导的拆迁里面,郭浩与郭浩这样遇到拆迁的国民们的正当权利时常变得岌岌可危。
有权利必然有救济!当拆迁户们认为合理权益因拆迁受到侵犯时,是希望通过法院给自己带来公平正义的。然而,这里有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即目前的司法独立并未落到实处,现有司法体制难以有效约束政府行为。依然以本案为例,武清区人民法院对于郭浩诉武清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案先是不予受理,后耐不住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才开庭审判,但在审判过程中又故意变更开庭地点不让旁听人员参与。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可是是什么原因导致人民状告无门、胜诉无门?恐怕千罗万象的原因中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地位与司法的弱势地位吧。
现阶段拆迁矛盾堪称积怨已久、乱象丛生,离人们所期望的和谐拆迁、和谐社会的路似乎还有很远的一段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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