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实际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
时间:2023-06-11 10:53:30 4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江苏省某市两名非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一起特大挪用公款窝案中的公款实际使用人,先后被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判处刑罚。近日,江苏省某市北塘区法院依法判处其中一名实际使用人秦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此前,包括另一名实际使用人罗xx在内的该窝案另3名被告人已分别被依法判处十三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这是我院查办的一起公款实际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的案件。从全市近几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公款实际使用人构成犯罪的还比较少见。某市北塘区检察院检察长张媛向记者介绍。

2008年4月8日,某市第三棉纺织厂(下称三棉厂)原财务会计部副部长倪建国由于挪用巨额资金无法归还,向北塘区检察院投案自首,供述自己挪用700多万元公款的事实。其伙同三棉厂财务会计部部长王某私设小金库,挪用巨额公款的窝案由此揭开。

随着案件的进展,秦某和曾在三棉厂工作过的罗xx实际使用这些公款的事实逐渐浮出水面。经查,罗xx于2004年9月至2007年9月间,通过倪建国先后10次挪用三棉厂公款达596万元,用于自己进行营利活动。秦某于2005年2月至2007年9月间,与罗xx一起通过倪建国先后8次挪用三棉厂公款166万元,归自己进行营利活动。该院认为,秦某、罗xx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却是本案的公款实际使用人,已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2008年8月25日,北塘区检察院对罗xx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同年11月25日,该院又依法对秦某以涉嫌挪用公款罪补充立案侦查。

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稳定职工情绪,北塘区检察院考虑到倪建国是企业财务部门的支柱,直到2008年4月23日才对倪建国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考虑到王某挪用公款数量少,又及时归还了其中的44万元,对他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与此同时,该院向三棉厂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建章立制,平稳过渡。

检察官说法

罗xx、秦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倪建国共谋并通过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公款挪用给自己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无法退还。三人主观上通过共谋产生共同的犯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挪用公款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罗xx卢志坚刘靖吴健陈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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