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可分为三类
时间:2023-03-24 18:02:36 6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绝对必须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若有缺少,则章程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也因不合法定程序而无法登记注册。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有: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的经营范围;

3、公司的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办法;

9、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二)相对记载事项:这是指某些事项必须记载于章程上才产生效力,如不记载,仅该项本身不发生效力,而其章程仍然有效。相对记载的事项有:

①股东会的召集及决议方法和股东表决权的计算方法;

②股东如以现金以外的财产出资,还应载明出资种类、数量、价格或估价的标准;

③定有解散事由的,其事由;

④应由公司承担的设立费用;

⑤公司公告的方式;

⑥经全体股东同意列入章程的其他事项;

⑦公司的开户银行;

⑧订立章程的年、月、日。

(三)其他任意记载事项。这类事项一旦订立,载入章程,非经股东会修改,公司及股东都应遵照章程执行。其他任意记载事项有:

①董事会的组织;

②股票的种类,缴资办法;

③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地点等。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规,一经订立,不仅对公司现有的内部成员有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对第三人也产生一定的效力。公司的章程随着公司的成立而具有法律效力。

一、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住所;

(二)宗旨、经营范围;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四)组织形式

(五)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

(六)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七)劳动管理;

(八)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2)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3)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8)解散和清算;

(9)章程修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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