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时间:2023-05-05 20:01:14 1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权的实现,指抵押权人(即贷款银行)在债务人(预购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就预购的商品房变价或与抵押人签订合同取得抵押物所有权,而使受担保的债权得以实现的行为。

(一)抵押权实现的前提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即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合同的有效存在;其次,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最后,对于主债权的未受清偿抵押权人没有过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抵押人违法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由于预购商品房本身的特殊性,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别于传统抵押权实现方式,具体如下:

(1)物上代位权的行使。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不行使,致使其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时,危害到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的实现。抵押期间抵押物的风险责任是由开发商承担,发生抵押物毁灭的,抵押权人为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

(2)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价款受偿。在债务履行期限界满面债权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人所预购的商品房折价,将商品房所有权之期待权由抵押人转移给抵押权人,从而实现抵押权。此时可以按照抵押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进行协议,或者通过有权部门的评估确定商品房的价格。在商品房竣工后,由开发商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直接交给抵押权人(贷款银行)收执。在折价协议不成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拍卖、变卖抵押物,将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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