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台市草种进出口审批条件是什么
1、草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2、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
3、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草种。
二、烟台市草种进出口审批的办理材料
1、引进草品种的国外审定证书或品种登记名录
2、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证明材料
3、《草种(进出口)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4、《进(出)口草种审批表》
三、烟台市草种进出口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草种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草种进出口实行审批制度。请进出口草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草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节选)
草种进出口审批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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