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确定,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规定,由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涉及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相关证照资料的移交以及股权变更、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等一系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如果对这类案件的管辖一律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不利于人民法院查证,对这里纠纷以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较为适宜。
股权转让纠纷怎么处理?
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方法如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第三人,发生股权转让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以及诉讼解决的。股权转让纠纷诉讼的法院管辖如果是因股权转让提起的就是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不然就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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