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损害赔偿
(1)交通费,是指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到医院治疗、住院治疗、转院治疗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亲朋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实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2)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4)护理费。要准确确定受害者的护理费应当明确护理的期限、护理人数、每天的护理费。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者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护理费=每天的护理费*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5)医疗费。在实务中包括实际支出的费用和后期治疗费。在诉讼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以一审辩论终结为截止时间,此前发生的数额为责任人赔偿的数额。此后发生的费用可以协商解决,大多是另案处理,等实际发生后,再行赔付。
(6)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系数*赔偿年限
(7)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赔偿系数
(8)伤残人员的残疾用具费。
(9)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考虑赔偿基数、赔偿期限、赔偿份额以及赔偿总额限制。
(10)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应考虑赔偿基数;赔偿指数,即年数;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以及死亡者年龄的因素。
(11)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与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相区别在于赔偿基数的不同。
(12)丧葬费。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2、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3、财产损失赔偿
(1)直接财产损失
(2)间接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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