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竞业禁止协议必须无效,包括:受限制主体不符合法律要求、禁止时间不符合法律要求、竞业禁止范围未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禁止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业主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应由雇主和雇员商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进入与其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期,或自行开业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从事类似业务不得超过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十二个月内按月支付劳动者平均工资的30%的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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