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离婚案件管辖权
时间:2023-03-13 19:40:20 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

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3)、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4)、被告被监禁的。

3、军人离婚案件

如果原被告均为军人的,离婚案件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地方法院没有管辖权;如果原被告一方为军人的离婚案件,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均有管辖权。

4、原被告双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离婚案件

原、被告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民事案件被告在监狱服刑怎么办

法院会依法进行处理,民事诉讼被告在监狱的,按正常程序到法院起诉即可,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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