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被判刑了,如果还有受害者报警算漏罪吗
首先,依据我国《刑法》第七十条,凡已判决之罪,若执行期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之前尚有未决之罪,应依第六十九条规定重新定罪量刑。
这说明,若在判决宣告之前存在未被裁决的罪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被披露出来,那么这些罪行将会作为遗漏下来的罪名,并须依据法律再次进行判决与执行。
在您提及的案例中,帮信罪已被判定并执行,此时若仍有受害者报案,并不足以使已判刑的帮信罪被视为遗漏的罪名。
因为遗漏的罪名是指在判决宣告之前已经实施但尚未被裁决的罪行,而您所描述的情况则是在判决宣告并执行之后出现的新报案行为。
新的报案行为可能会触发新的调查和审判程序。
若经调查发现已判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之前还存在其他未被裁决的帮信罪行,那么这些罪行将可能被视为遗漏的罪名,并依法予以处置。
新的报案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已判刑的帮信罪被视为遗漏的罪名。
《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帮信罪被判十个月可以减刑吗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可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以上刑罚的罪犯,若遵守监规并积极改造,或有立功表现,即可申请减刑。
也就是说,如果您在服刑期间表现优秀且满足相关条件,便可提出减刑申请。
但需注意,减刑的具体条件及程序较为严谨,需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根据该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例如,若您被判刑十个月,即便符合减刑条件,实际执行的刑期仍须不少于五个月。
《刑法》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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