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当债务逾越了诉讼时效期限,便会转变为自然债务,不再受到法律的保障与保护。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使其继续享受法律救助:
第一,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
即使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若债务人出于自身意愿而主动偿还债务,那么此种行为不在诉讼时效的约束范围内。
第二,双方共同签署新的协定。
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限之后,如果当事人双方能就原有的债务问题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这将自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上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限结束之后,信贷机构向借款人发送催收逾期贷款的通知书,并且债务人能够在这份通知上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这将被视为对原有债务的再次确认真实性,因此,此项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也同样应得到保护。
第四,债务人向债权人发放还款安排书、承诺书或是询证函。
在诉讼时效期限结束以后,如果债务人积极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以核对债务事项,这将被视作是对原有债务的再次确认,因此此处债权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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