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用口头语言做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合同采用口头形式不用当事人特别指明,在实际生活中更是非常普遍。凡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合同,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证明合同的存在以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因为口头合同难以取证,不易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履行口头协议过程中,出现争议各方口说无凭、各执一词,难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特别是不能即时履行完毕,而且标的额较大的合同采取口头缔约时,将存在相对人否认合同成立、否认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所以,建议大家尽可能地签订较为完善的书面协议,明确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口头合同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
订立口头合同的好处是:简易方便,缔约成本低。实践中,口头合同是大量的、必不可少的一种合同形式。
2、书面合同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多以合同书、信件和(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地表现。
书面合同较为安全,能有效地预防和辩明纠纷。但书面合同会影响交易的便捷,凡事必起草条文并签字盖章,有时容易丧失商机。
3、当事人可以根据交易时间的紧迫程度、双方的信任度、合同标的额大小、履行期限的长短、交易对双方的重要性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是订立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或者对合同进行公证、鉴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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