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依法起诉保险公司。
参考:
(一)财产保险中并没有受益人的概念。《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指向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二)《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表明了受益人产生条件:即必须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三)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由此可见,无论如何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必然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是无可争议的。
(四)《保险法》,并没有任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被保险人就丧失了保险金请求权的规定。同时依此可以反证,即使财产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被保险人也仍然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一、财产保险合同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不能事先确定的,保险方对保险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的估计主要是靠投保方在申请保险时的陈述和保证,如果投保方的陈述不真实,则不仅会使保险方无法正确估计风险,也不利于保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如果投保人陈述不真实,有隐瞒或欺骗行为,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则,保险合同以不能事先确定事件的发生作为给予保险金的前提,这就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以利用这种特点来牟的可能,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作了投保人必须有保险利益的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具备下列条件:这种利害关系有经济上的价值;利害关系的经济价值可以用金钱估算或约定;这种利害关系为法律所承认。没有保险利益的人无权作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二、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一)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二)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三)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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