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者购买的实际房屋中,如果地基工程和主要结构工程的质量存在较大问题,且不能通过加固等措施解决问题,即买方不能继续履行,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房屋。买受人请求法院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的,无论买受人要求实际履行修理或解除合同退房,均不影响出卖人要求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质量问题怎么投诉
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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