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内容描述了受托人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中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受托人有共同推进改革、健全公司法人管理、行使股东职责、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以及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等权利。同时,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的委托,根据产权关系,实行统一规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享有以下权利:(一)共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公司法人管理。(二)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三)通过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等方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四)按照股权关系,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五)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受 托 人 根 据 财 政 部 门 委 托 , 有 哪 些 管 理 权 利 ?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的委托,根据产权关系,实行统一规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享有以下权利:共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公司法人管理;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通过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等方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按照股权关系,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受托人负责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并享有以下权利:共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公司法人管理;通过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等方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向受托人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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