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本厂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针对问题,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令、制度及上级有关指示,并检查执行情况,积极支持分管安全付厂长的工作。
(3)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及新产品、新工艺的设计、安装、投产运行,应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查与验收,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凡设计不符合要求的,不批准施工;竣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验收,不批准投产。
(4)在制定或编制本企业的各项计划、规划或总结工作时,应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工作列为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