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最高院司解):
时间:2023-08-17 11:20:22 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第一百二十五条: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应当核实其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应当为其指定居所。

2、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被告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对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3、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解除监视居住后还有没有事

监视居住解除后还有没有事要看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监视居住的,就没有事;如果只是监视居住的期限已满,需要采取其他措施的,需要继续侦查。

解除监视居住后会有案底吗

监视居住解除后,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会留案底。监视居住解除可能会留下案底,具体根据后续案件处理结果确定。监视居住是针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法院未最后的判决之前,就不能认定其有罪,那么也就不能直接认为被监视居住了就一定有案底或者没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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