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青价格[2009]214号
各供热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5)2200号)的有关规定和市场煤炭价格及供热成本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市内四区集中供热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采暖用热采用热量计费的,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69.72元/吉焦;采用面积计费的,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33.0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供用热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二、非居民采暖用热热源厂与热力公司最高结算价格为57.72元/吉焦,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结算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按流量计费价格可根据按热量计费价格换算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
2009年10月19日
全文3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