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林木四年未交付解除合同价款应返还
时间:2023-06-09 09:23:16 4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将自己承包的松木买个他人并签下协议,后因一直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被买方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林木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解除林木买卖合同,并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给付的货款。

原告崔某与被告江某于2009年10月12日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被告江某将其承包山上的松木卖给原告崔某,松木出卖价值为8400元,价款分次支付。协议签订后,至2010年2月10日止,原告分批共向被告付款7300元,被告亦于同日出具收条一张。2011年10月2日,原、被告双方在该协议上补充约定双方同意等到2012年初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下来后再按协议办事。协议订立后,因被告一直未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无法向原告交付松木。2013年10月,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并由被告返还购林木款73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买卖的木材尚不存在,但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是成立的。如因出卖人实际上虽所有权人或虽是所有权人但在合同履行时仍未取得采伐许可手续,致使林木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被告江某作为出卖人即未能提供其拥有虎形山的承包权,及订立协议时取得了该松木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证据,且双方协商买卖的是生长的树木,而国家对树木实行计划采伐,在树木买卖合同签订后,还须到林业管理部门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即使被告是该林木合法的所有人,亦应办理采伐许可手续,而该案在合同订立后长达四年的时间内,该合同仍未能履行,实现松木所有权的转移,原告所期待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原告崔某作为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返还价款,应当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对原告崔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价款7300的诉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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