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无罪辩护时需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首先,对案情要有深入且细致的了解;
其次,所掌握的无罪证据务求充分无误;
再次,律师作出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的决策必须审慎再三;
最后,在整个辩护过程中务必注重与各方的沟通交流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法律风险。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被告人满足以下情况之一,则可以进行无罪辩护:
第一,被告人在案件中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所需具备的主观要件;
第二,被告人并不符合犯罪行为实施者的法定身份要求;
第三,针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关键证据存在缺失或疑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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