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是“必要共犯”的对称。刑法分则规定的可由一个主体单独构成而由数人共同实行的犯罪。所谓任意,指某一犯罪的主体不以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数为必要条件,行为人有选择的任意性。刑法总则所说的共犯,通常指任意共犯。对任意共犯的定罪量刑,应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款规定,井结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加以决定。
一、什么是刑法中的对合犯
对合犯是指由二人的相互行为构成的一种犯罪。
对合犯,又称对行犯、对应犯、对向犯和对立犯,通常指基于双方互为行为对象的行为而成立的犯罪,如重婚、行贿与受贿等。
对合犯不仅包括具有对合关系的双方所犯罪名相同的情形,也包括具有对合关系的双方所犯罪名不同的情形,还包括一方构成犯罪而另一方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对合犯的共犯问题主要有:
1、对合犯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属性;
2、对具有共犯属性的对合犯是否只能严格依照刑法分则而不能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加以处罚;
3、对合犯中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教唆、帮助行为能否依照另一方的教唆犯、帮助犯进行处罚。
这些问题都是在认定对合犯时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予以厘清。
彼此同罪的对合关系是指双方行为人(相对人)均构成同一犯罪,理论上一般也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彼此同罪的对合关系属于对合犯的典型形态。
二、未成年教唆犯应该怎么定罪
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在教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以外危害行为的情况下,教唆者没有直接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因此不符合基本犯罪构成;同时《刑法》总则对其又未作任何规定,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无从谈起。对于这种既非直接实行犯又非共犯的教唆者,应当定性为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方式来实现犯罪的。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的意志,缺乏辨别能力,其在教唆下实施的危害行为是教唆行为的当然延长和必然结果,他实际上只是充当了教唆者的犯罪工具;而教唆者正是利用这种有生命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工具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完全符合间接正犯的特征,据此我们可以将其定性为间接正犯。如果教唆者主观上认为该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而对其加以唆使,实质上是将他人视若工具进行犯罪的故意;在这种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足以诱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行为,应当是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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