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司法厅审核登记或备案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并编制了《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广西分册(2020年度)》,其中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等内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并编入名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因此,社会各界可以监督该名册的编制和使用情况。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便于司法机关、公民和其他组织委托司法鉴定,促进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进行,现将报经自治区司法厅审核登记或备案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信息汇编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广西分册(2020年度)》。该名册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名册(1)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名册(2)公安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名册;名册(3)检察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名册,并予以公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并编入名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司法业务,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直接管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规定,敬请社会各界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坚持科学公正、依法独立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承担法律规定的司法鉴定职责,依照程序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不得私自收取鉴定费用,不得利用司法鉴定业务谋取不当利益。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司法鉴定程序,包括接受委托、成立鉴定组、开展鉴定、出具鉴定结论等环节。鉴定程序应当严格规范,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客观、中立。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员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司法鉴定规范和程序,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准确。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员有权拒绝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鉴定机构内部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超出权限提出的鉴定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员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私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利用司法鉴定业务谋取不当利益;泄露司法鉴定信息或者破坏司法鉴定秩序;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规,现将报经自治区司法厅审核登记或备案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信息汇编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广西分册(2020年度)》。该名册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名册(1)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名册(2)公安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名册;名册(3)检察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名册,并予以公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并编入名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遵守科学公正、依法独立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承担法律规定的司法鉴定职责,依照程序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不得私自收取鉴定费用,不得利用司法鉴定业务谋取不当利益。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司法鉴定程序,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客观、中立。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员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司法鉴定规范和程序,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准确。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员有权拒绝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鉴定机构内部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超出权限提出的鉴定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员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不得有私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利用司法鉴定业务谋取不当利益、泄露司法鉴定信息或者破坏司法鉴定秩序、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全文1.9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