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策一,尽量使法律规定细化。笔者认为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考虑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与第5条(四)项禁止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合并,将宣传行为的实施方法、手段的限定语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去掉,同时去掉虚假二字,或将虚假与引人误解并列,只要是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宣传都可以归到这一条。使办案人员在查处该类型案件中便于定性。也可以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以该条没有列举的方式,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所涉及的内容加以明确。
对策二,降低对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处罚起点。根据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旦定性为虚假宣传行为,罚款为1万元至20万元。如果将起罚点降低,可以给予执法人员更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有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对策三,提高执法人员收集证据的能力。证据必须充分确凿,要下大力气收集证据。对于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更要取证证明构成误导,这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要提高收集证据的能力。
对策四,行政处罚要合法、合理、合情,慎用自由裁量权。法律的原则抽象,给行政执法留下广泛的自由裁量空间,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上级部门规定的自由裁量规定,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实施处罚,慎用自由裁量权。
对策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要通过开展案件核审、执法检查、案件评比活动,督促基层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发现查处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指导和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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