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需缴纳满一年以上,并继续缴存,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本人及配偶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缴存人符合第1、4、5、7、9情形提取公积金的,在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取配偶及同一户口的子女、父母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必须取得本人书面同意,且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金额。黑龙江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材料: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配偶或同一户口直系血亲提取时,还须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户口簿)。他人代为提取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申请材料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全额购房发票或者契税完税证明;购买外地商品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或者契税完税证明以及当地户籍证明或者工作证明。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4、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5、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提取申请材料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以及近期还款凭证。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还须提供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租金交纳证明、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证明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据。
6、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搬迁验收单》。
7、单位解体、破产、废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8、调离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提供商调函或者户口迁出证明。
十、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还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还须提供《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9、离休、退休: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1、出境定居:提供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1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以及合法继承证明。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职工按规定备齐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办理;
2、经办人员审核申请材料,材料完整无误的,即予办理;材料不完善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作出解释和指引;
3、通过审核后,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名下的储蓄账户;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
(一)项情形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账户;
4、职工所在单位在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转账账户、职工身份及证件等信息后,可为职工批量代办提取业务;其他人员代办的,应提交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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