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在当事人撤回立案请求之后再次进行类似申诉,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应该不被视为已经开始,而继续从当事人了解或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失以及违法行为人的那一刻算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限应是从当事人得知或理应得知自身权益受损并对义务人提起诉讼那一日开始算起。除法律特别规定之外,均必须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然而,如果某项特定权益受损害至今已满二十年之久,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对此作出任何保护措施;但若情势确属特殊,必须由权益方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方可延长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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