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制定和实施处罚的权力,并介绍了规章的制定权限和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同时,列举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制定和实施处罚的权力。
交通部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其制定的规章属于部门规章。与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属于规章。
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一是可以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以及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可以设定一切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一切行政处罚。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措施,拟定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2、根据全国、全省的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布局,编制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工作。
3、负责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管理和运输组织管理,协调道路、水路运输与其它运输方式的衔接;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重点物资运输、紧急客货运输和军事运输。
哪些部门可以制定具体规章?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章的具体制定权限在《立法法》第二章第十条和第二章第十一条中有所规定。其中,第十条规定了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范围,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第十一条则规定了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即在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对执行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需要具体规定的事项进行规定。因此,只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可以制定具体规章。
总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制定和实施处罚的权力,其制定的规章属于部门规章。这些规章的具体制定权限在《立法法》第二章第十条和第二章第十一条中有所规定。只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可以制定具体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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