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标准个人所得税税收标准: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个税起征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根据最新个税法中的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我国就已经上调了工资个税的起征点,从之前的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从这点上来看,如今只要月工资数额超过了5000元的,那么对于超过的部分,才需要按照最新个人所得税标准来计算应当缴纳的个税数额。
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再转租所得是属财产租赁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按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能提供原承租合同及合法完税凭证的,原支付的租金可分次(月)从租金收入中扣除计算缴纳个人所税,但不再重复扣除基本费用标准。同时还准予扣除在转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另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0%,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说明:转租行为是否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条文及房产税征收的原理,从法理上来看转租人不应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因此,国务院通过列举的方式在条例中就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加以了明确。除此之外的一切人,均不构成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即使在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转租人承担先行代为缴纳房产税的义务,但即使如此,转租人也只是代缴,而房产税的实际承担人仍然应当为产权人。所以,转租人不应缴纳房产税。既然转租人不需按转租收入和承租租金的差额缴纳房产税,那么房屋产权所有人是否应当按转租收入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这里所指房屋的租金收入应当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取得的所有收入,而不是最终的承租人支付的所有承租费用(房产的真实租金)。从转租的过程分析,一般真正的承租人只有一个,即最终的承租人,他支付的租金在产权所有人(出租人)、转租人之间分配,在加价转租的情况下,加价部分收益归转租人所有;在亏损转租的情况下,则亏损部分也应当由转租人承担。如果由房屋产权所有人负担并未取得的加价转租收入所产生的额外税收负担是不公平的;同样房屋产权所有人也不能因为转租人亏损转租而减轻税收负担。但是,如果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并与承租人约定,未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房产不得转租,如承租人取得转租利益,应当由房屋产权所有人享有或者按比例分配的情况下,那么房屋产权所有人还应当就转租收益申报缴纳房产税和营业税。
但在实践中,部分省(市)将房屋转租看作是房屋出租行为的延续,规定实际取得收益人即转租人应当就转租的差额缴纳房产税,这也是转租人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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