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小股东兼法人可不可以提清算解散公司
《民法典》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法定情况下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其他情况下需要股东会做出决议才可不可以解散,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可不可以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股东可不可以同时起诉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
股东不可不可以同时起诉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
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同时又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究其原因,是因为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在法律意义和法律性质上均有不同,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时,公司解散的事实并未发生,公司是否解散尚且需要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定。
同时,即使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公司的清算也应当以自行清算为原则,以司法强制清算为例外,股东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必须如前文所述,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不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三、公司清算期间可不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清算期间可不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公司清算期间如果股东需要提起代表诉讼的,可首先向清算组提起书面请求要求他们提起诉讼。因为在清算期间清算组的职可不可以类似于公司董事会。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不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不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n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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