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可公积金异地贷款
时间:2023-03-05 09:22:37 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住建部等三部委联合发文,10月8日起全面推行公积金异地贷款。日前,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了购买本市或外省市住房提取公积金的申请审核方式和一系列操作细则。

该规定将于明天(12月1日)开始执行。因交易每年可提一次凡职工购买本市或外省市自住产权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

确需多次提取的处理如该住房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说明情况,市公积金中心应对职工购房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申请后最多20个工作日出结果根据市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提出的调查核实申请,市公积金中心统一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向本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向外省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十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一、公积金领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8、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9、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0、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11、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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