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房屋如何维修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可以约定维修义务的承担者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二、租赁房屋的保管与返还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另外,《民法典》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是因为承租人的生命、健康远比合同其他利益来得重要。
三、租赁房屋维修责任有哪些?
(一)房屋修缮责任
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二)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
四、租赁房屋维修责任谁来承担?
根据房屋修缮责任,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如果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则应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在合同中,可以将“承租人过错”的具体情形进行列举,明确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中,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由于当初对改变房屋构造的后果双方约定不足,造成维修责任不明确,都涉及返修责任承担问题。为避免此种争议产生,作为出租人要慎重答应承租人的改造要求,约定好如出现返修责任承担主体,切不可为把房先租出去,而回避返修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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