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投资者与名义股东的协议内容对股权确立的影响
时间:2023-06-20 08:03:11 1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隐名投资者与名义股东的协议内容,决定着双方之间的关系性质,也决定着隐名投资者的出资款是属于借款还是投资款,从而影响隐名投资者股权的确立。根据协议内容的不同,隐名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可能是借贷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姓名借用关系等。如双方之间签订的是借贷合同则不存在隐名投资问题,股权主体资格无可厚非应属登记文件中显名人,如为委托代理关系或姓名借用关系,则隐名投资者是实际的出资人,其出资行为在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的情况下便具有股东身份。

但在实践中,双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不明,用词含糊不清,为双方之间关系界定带来很大的困惑,笔者认为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从当事人协议签订后的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来推断合同的真实意思,如协议签订后,隐名投资人有领取红利的行为、或日常的管理公司的行为等可推断为出资的意思表示,如没有这些行为,则应以借贷关系认定。

一、隐名股东决策权怎么规定的

作为公司的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可以享受到股东权利,其不能直接向股东会提出意见参与决策,而是可以通过显名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或者委派其它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在签订代持协议的时候,可以将决策有关事项和显名股东约定好。

1、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书面协议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在诉讼中,书面协议是保护隐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

2、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只在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满足“与其他股东达成设立公司或继续经营公司的合意”的实质要件。因此,仅有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通常不能产生确认隐名投资者享有股权的法律效果。隐名投资者应当争取同项目公司及其他股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使公司内部各当事人均认可隐名投资人的实际股东地位。

3、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隐名投资者在进行出资并设立公司后,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委派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二、公司的隐名股东有效力吗

1、隐名股东和公司签订的协议在公司内部是有效力的,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一般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股东利益,而将名义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在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在日常的公司运营中,由于公司章程未登记实际投资人为股东,现行法律法规也未对隐名股东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实际投资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困境,于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契约(在这里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以此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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