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如果拖延工期,就是违背了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和完工时间的规定,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是因为天气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推后,是应该可以理解的,不应该视作违约行为。
一、施工合同中语句歧义
由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条款多、文件涉及面广,其中矛盾、错误、两义性问题常常难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合同的理解负责,建设单位应主动为合同文件起草,应对合同文件的正确性负责。但是施工企业为了达到中标目的,往往对施工合同不加细致研究,最终与招标投标文件中相应的合同条款已相距甚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施工单位不重视,认为合同只是一种表面形式;或因与建设单位的沟通不够,造成在合同文字表述上的矛盾、错误和两义性语句大量出现;甚至一些施工单位被迫有意使然,待事后通过“沟通”解决。另一方面,施工企业常常在合同签署上过分迁就建设单位,不计成本,违心地提高质量等级、压缩工期,或低于建设成本承包工程,使得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合同执行必然受阻,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率低。
二、房屋装修合同中容易出现漏洞的地方有哪些?
(一)未明确约定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意这两点,给某些装饰公司粗制滥造和拖延工期提供了有趁之机。
(二)合同中未明确注明所使用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及型号规格。某些装饰公司会以此漏洞,以次充好、偷梁换柱,大量使用A货品牌,甚至会使用有毒材料,给业主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
(三)合同中关于装修完成后是否保修、包修有无明确约定。合同中有关保修的条文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要分清责任:如果属于施工或材料的质量问题,装饰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属于用户使用不当,双方可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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