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关系解除的情形
收养关系解除的情形如下:
1.收养当事人就解除收养关系协商一致的;
2.因收养人存在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当事人关系恶化的;
3.收养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的。
二、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赡养义务是否还要承担
一般情况下解除收养关系后无须承担赡养义务,但有特殊情况:
1.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三、解除收养关系在哪里办理
不同情况下,解除收养关系需要去不同的地方办理。
1.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要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就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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