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1、占有的权利,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
2、使用的权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
3、获得补偿的权利,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使用益物权被消灭或者影响使用益物权行使的,使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用益物权人有处分权吗
用益物权是不包括处分权的。用益物权: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用益物权以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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