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责任是否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时间:2023-07-06 16:53:13 4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处罚后需要赔偿。

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是两个概念,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进行赔偿。拒不赔偿的,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涉及到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其他财产损失费等。

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赔偿吗

依照《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可知:

1、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

对于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仅在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出现上述四种情况时,保险人无需支付保险赔偿金,但仍需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肇事逃逸并非本条所列之情形,保险公司当然无权据此拒绝履行保险金支付义务。

2、肇事逃逸不在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了数种情形下,交强险不负责赔偿或垫付。但肇事逃逸不在该条款约定的范围之内,故保险人亦不能据此要求免除赔偿。

3、保险公司通常抗辩会援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亦未规定肇事逃逸时,保险人可免于赔偿保险金

从该条的文义来看,该条仅规定肇事逃逸的,救助基金有先行垫付受害人部分费用的义务,但既未规定保险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也未规定被保险人丧失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所以即使发生肇事后逃逸时,保险人亦不能据此免除保险金支付义务。将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其他条文加以整体解读,亦能得出上述结论。法律法规设置社会救助基金目的是为受害人在交强险无法给予充分、及时的救济时,提供补救措施。根据该条规定,当交强险不足以赔偿或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和抢救费时,社会救助基金才负有法定的垫付义务;若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或因肇事逃逸无法确定其是否参加了交强险时,社会救助基金负有垫付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二十四条将机动车肇事逃逸作为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情形之一的原因,是为了避免责任人逃逸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受害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立法目的是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是免除保险人的责任。本案中陈某虽于事故发生后逃逸,但嗣后自行投案并及时通知了张某,故社会保险基金垫付的法定情形已消失,陈某应当及时履行赔偿或垫付义务。

综上,肇事司机于事故发生后逃逸,既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有悖于社会的善良风俗与道德伦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予以道义上的谴责。但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保险人可据此免除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诉争交强险合同也没有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故保险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赔偿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优先承担】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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