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餐饮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女)包括5000元精神抚慰金在内的误工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000余元。
张某于去年4月受聘于被告公司担任服务员,并住在公司员工宿舍。4月30日晚,张某下班回宿舍的路上,被公司饲养的一条狗追咬而受到惊吓,事后出现精神失常、时哭时笑等症状。为此,在家人的陪护下,张某将被告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
庭审中,被告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误工费、医疗费等合理损失,但拒绝支付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饲养的动物造成张某癔症性失语,应当承担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种赔偿责任。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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