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时间:2023-05-11 03:00:09 4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提取条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合同原件。

受理时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备案时间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提取额度: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无贷款的不超购房发票及备案证明记载房价。

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提取条件

1.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拍卖房屋的提供法院拍卖文件原件;

2.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时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提取额度: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无贷款的不超过契税发票记载房价。

购买、建造、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1.提取条件: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缴存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在本市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或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暂可入可以申请办理提取的情形。

2.提供的基本材料:

a.《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b.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粘贴至申请表指定位置)、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c.所购住房属配偶名字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d.异地购房(指在南宁市含六县以外城市购房)还须提供缴存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或工作证明(劳动合同,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原件)(收取原件)。

二、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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