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的简介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二、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以自住为目的租赁住房;
4.装修自住住房;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6.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二)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
2.出境定居;
3.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
4.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销户提取。
全文88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