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咨询需要提供哪些信息
时间:2024-04-25 18:06:53 40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进行离婚诉讼时,当事人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据作为支撑:

首先,应提供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有力证明。例如:如果结婚证不慎遗失,可向婚姻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并获取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如未留档记录,则可请求所在单位开具相应的婚姻关系证明。

其次,对于夫妻间情感状况的相关证据也不容忽视。例如:若一方存在暴力倾向或伤害他人的行为,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是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若一方存在出轨行为,需提供单位的处罚决定书、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是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若一方故意隐瞒婚前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婚前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是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此外,对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子女年龄证明;子女主要随何方共同生活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可由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离婚后由哪一方抚养子女更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明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健康状况(尤其是可能影响子女成长的疾病诊断证明)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对于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其选择父母抚养的意愿应有书面明确表示。

最后,对于房产分割问题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所有权证书;个人或对方是否拥有其他房产的证明文件;单位对离婚后房产使用的具体意见。而对于婚前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购买物品的发票;双方在婚前就财产问题达成过协议的,需提供协议证明;银行存款存折或存款的银行所在地、账户号码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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