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企业经营的责任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21:33:51 3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条所称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

1。如果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出资不足(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注册资本不符合《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人资格不能被剥夺依法产生(被司法机关否认)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要求的,股东应当承担差额责任。股东抽逃公司财产,致使公司履行合同能力不足的,应当在抽逃公司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3。公司只有一个大股东,其他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大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实际上是自然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份转让,股东为一人,六个月内未新增股东,也未办理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由于下列情形,公司与股东、公司与其他公司难以区分,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利益与股东收入不存在区分股东,导致双方财务账目严重模糊;

(2)公司与股东资金混淆,同一账户连续使用;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连续混淆,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由同一控股股东控制或操纵。控股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能够对公司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股股东可以是持有公司多数股权的股东,但不限于持有多数股权的股东,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合,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合(关联交易),公司人格被股东吸收,不再独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股东对企业经营状况的连带责任。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时,一人公司可以证明与投资者没有财产混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公司成立时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发起人,应当在未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

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的,启动单位启动时投入的注册资本不实或者撤回注册资本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者增加启动单位为被执行人,并对申请人在注册资本不实或被撤销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情况书面通知所有已知的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业务范围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

(二)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公告义务的,造成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清偿债务,债权人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未确认清算方案的实施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公司自行清算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应当提交清算方案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二)公司、股东、债权人因执行未确认的清算方案造成损失,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因不履行职责不能进行清算,致使公司主要财产遭受损失的,债权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分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事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登记公司未依法清算解散,债权人提出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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