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对报案的处理不满意,如何寻求帮助?
时间:2023-07-19 21:42:08 2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报案后派出所一直不处理可采取如下措施:如果当事人已经报警,且公安机关不作为的,可以向检察院,上级公安机关,督查等部门进行举报。

当事人报案后,公安机关是否需要立案关键看有无犯罪事实,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给当事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而不能不作为以任何其他理由拒绝立案。如果公安机关坚决不立案又给不出合理理由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到检察院反映,要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

骂人报警派出所不处理

骂人报警派出所不处理可以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依据分别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十四条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措施或者决定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变更或者责令下级机关撤销、变更;发现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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