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规定,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造成的;(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司法解释规定,因受害人翻越防护围墙、栅栏,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等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80%至2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20%至1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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